2008/06/19

路不拾遺

網友羅安尼問了一個好有趣的問題:

"如果一個人o係商場執到個銀包,佢一般黎講有三個選擇:
1) 拎到差人 / 商場既管理人員作 lost & found紀錄
2) 據為己有
3) 視而不見,由佢擺o係原地

想問下,可否用「自由經濟」理論去解釋,邊個選擇最為合理?"

據茶怪對「自由經濟」理論的理解,這個人可以自由選擇以上三個動作。他可以根據自己的價值觀去決定,只要是他的個人選擇,就是合理。

現在的香港不是走自由的方向,一旦「路不拾遺」成為社會議提,便會有政黨、議員,組織起巡邏隊,到各個商場檢查有沒有遺失銀包,如果有,就會前仆後繼地將之物歸原主,途中不昔用「大聲公」大聲廣播,騷擾幾千人的家居清淨。

跟著,政府便會開一個新部門,請一隊人,成立「路不拾遺」巡邏隊,一方面增加就業,另一方面,改善形象。

跟著,又有人說,這些巡邏成本不應由公眾負擔,商場管理公司是大商家大財團,應該負起社會責任,於是,政府又立法要求所有商場,自行組織巡邏隊。

政治透過有效監管去維護「路不拾遺」這項社會公義。到頭來,無人再懂得照顧自己的財物(因為無咁既必要),亦唔會再有自發性地「路不拾遺」的好人。

3 則留言:

Lo On Nie 說...

無聊的問題產生了這篇有趣的文章。

其實呢個係我本人尋晚既遭遇,左右互搏思路如下:
1) 據為己有等於掠奪他人財產 (即勞動成果) ,是為不道德,這種財產再分配一旦蔚然成風,對社會經濟發展有負面影響
2) 視而不見,等於棄權,等於由其他路人決定--根據人的貪念,斷估後來者會據為己人,回歸第一點的路線
3) 由商場負責人/警員(即政府)處理,即相信其身份及將會履行「盡可能物歸原主」的責任。這是商場客戶服務台 (或警署失物認領處) 存在的意義。

諗唔到,在於我覺得自己好似好尊重「自己搵自己使,唔應該畀人地拎左去」的原則,但同時認為政府應該作為中介人,保管失物以待認領,違背了所謂「自由」的理念。

(按:我最後選擇左交畀商場處理,但求過得人過得自己)

匿名 說...

喜歡最後一段。
其實伐也会跟羅安尼的做法呢!

茶怪 說...

羅安尼:我覺得很多人將自由經濟等同「人食人」,其實人有自由選擇權,冇代表佢會變野獸,因為佢同時有權選擇做有道德的事,事實上我們的決定,好多時已考慮了道德,所以道德是在自由經濟之內,而不是之外。

lotaitai: 係呀,對方一定好感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