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/03/29

少立法,多執法

看新聞有時覺得好好笑,甚麼東西都算到政府頭上,尤其是星期日的電視新聞,環保團體指戶外廣告牌上燈泡太多,要政府立法規管,其他包括工人保障、家庭紛爭、愛護動物等問題,也要政府立法,或發上指引,茶怪想,政府怎麼辨? 它有能力對各行各業了解清楚? 究竟一個廣告牌應掛多少個燈泡,才算合理? 太多的法例只會幫倒忙,如何確實執行現有的法例更重要。廣告牌太亮,有否影響鄰居作息? 觸犯滋擾條例?

另一個好無聊的規例,是對付小巴超速問題,不知是誰想出來的主意,規定每輛小巴須安裝超速警告器,它全程顯示車速,每當超速,它就發出吵耳的bb聲響,它還印有小巴的車牌。作用是提醒乘客,叫他們如有不滿可投訴。結果,你都知,小巴繼續超速,超速警告器不停響,要乘客繼續坐過山車之餘,還要忍受噪音。小巴商又要承擔安裝警告器的成本,長期測驗和維修又是錢。 還有路段不同,車速限制不一,警告器沒有辦法因應不同路段的需要發揮「作用」。

其實要防止小巴超速方法好簡單 -- 抄牌,你一超速,就收「牛肉干」。執法不夠嚴謹,再立一千條例也沒用。


社會反對壟斷聲音此起彼落,要求政府訂立「公平競爭法」,思維方向和上述廣告牌的類似,就是有問題,就立法,茶怪對此有所保留,立法是否可以解決問題? 大財團有好多大狀律師幫手,與政府關係又好,取得waiver好易,繁文縟節只會加重中小企負擔。事實上,問題不在於現有的法例足夠與否,而是執行夠不夠徹底。以地產商為例,他們被指在賣地過程中達成協議,成功避免競爭。其實這類協議可能觸犯現有的競投法例,但事情不了了之。

1 則留言:

匿名 說...

政府改變一貫立場決定推出公平競爭法,主要是基於政治計算,而不是經濟或社會方面的原因。

簡單來說,曾蔭權推動公平競爭法有兩方面的考慮:(一)以此反擊官商勾結的指控、表達政府維持香港公平競爭環境的決心(二)發放政府可以與民主派在「非政治」領域合作的訊息(公平競爭法是民主黨及公民黨的一貫主張)。

我而家寫緊論文就係呢個topic。篇幅有限,下次見面可以詳談。